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水库库容;
(三)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池塘、垦植、放牧;
(四)侵占、毁坏水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
(五)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
(六)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七)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八)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设置排污口,向水库及渠道排污;
(十)在水体内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畜禽养殖、网箱养鱼、捕猎野生水禽、擅自捕鱼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