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及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向河道倾倒城镇垃圾、工业废渣、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五)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
(六)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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