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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