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