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5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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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萌山水库保护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和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第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萌山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工程设施、水体和集水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防治结合、保护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实现水库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昌湖区管委会)水... 第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水库水体按照国家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实施保护。 第六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植被、涵养水源、保护... 第七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为: (一)水库大坝背坡及坡脚(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外延二百米区域为管理范围,坡脚外二... 第九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水库库容; (三)爆破、... 第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 第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河道排放或者间接向... 第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保护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 第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 第十四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污的工矿企业、饮食服务业等... 第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应当责令... 第十六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 第十七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水库生产桥、交通桥为水库运行、管理、维护专用通道,禁止无关车辆通行。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库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九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引进资金、技术,调整库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生态示范项目和低碳环保产业。 市及相关区人民政... 第二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水库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文昌湖区管委会...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二)协调配合...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库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库水污染防...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违反本条例的...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做好水库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组织实施水库防汛、抗旱、供水等工作。 第三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林业、农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由文昌湖区管委...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水库保护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其他部门对本条例中行为实施审批和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 第四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