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