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水库库容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池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垦植、放牧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油库、化工类物品库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妨碍行洪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
(九)在水体内洗刷车辆的,每辆处五百元罚款;在水体内洗刷污染物器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从事网箱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非法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十一)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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