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