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水库保护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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