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