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