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