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