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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