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水库水源、流域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二)按照水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水库保护管理方案;
(三)做好本辖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