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实施水库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监督指导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库的应急处置和安全工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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