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二)对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重点地段设立保护管理标志;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二)对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重点地段设立保护管理标志;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