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