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