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水库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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