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服从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规划,符合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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