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