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