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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