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
(三)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四)从事餐饮服务、摊点经营等活动;
(五)进行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以及系固浮动设施;
(六)进行水上训练、比赛、游泳等活动。
(一)建设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
(三)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四)从事餐饮服务、摊点经营等活动;
(五)进行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以及系固浮动设施;
(六)进行水上训练、比赛、游泳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