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