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昌湖区管委会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保护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