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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