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症患者,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护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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