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症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症患者,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
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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