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
(二)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
(三)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恶意拨打“120”急救服务电话;
(五)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
(六)损毁“120”急救车辆及急救器械、设备;
(七)侮辱、殴打急救人员;
(八)阻碍急救人员施救;
(九)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向“110”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派出警力到达现场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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