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应当及时启动。“120”急救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指挥调度人员接到突发事件紧急呼救信息后,应当迅速评估人员伤亡情况,合理调派“120”急救车辆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车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开展救治,收集伤亡信息,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急救活动给予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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