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经营、大型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救治。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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