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化培训。
警察、消防、保安、导游等人员以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医院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公益性培训。
鼓励公民参加前款规定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公益性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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