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