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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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根据《...
第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症患者在送达医疗机...
第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
第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
第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九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和“120”急救医院组成。
第十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的管理;
(二)负...
第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
第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
第十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管理、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指挥调度人员等。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
第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急救辅助人员参与院前...
第十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急救指挥车、应急保障车。
“120”急救车辆按...
第十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志,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
第十九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12...
第二十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本市探索建立陆、空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鼓励有条件的“120”急救医院,探索实施陆、空一体化救援。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
...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到达急救现场前,急救人员应当与呼...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救治,并及时、准确地填写电子病...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危重症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患者或...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危重症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疗机构接...
第三十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市医疗保障或者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症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症患者,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急救技能...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应当及时启动。“120...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化培训。
警察、消防、保...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建立经费、人员、物资保障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120”急救车辆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用于协助指挥调度、开展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法律...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