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急救网络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