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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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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