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