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备有规定数量的急救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备有规定数量的急救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