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