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的管理;
(二)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呼救;
(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八)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九)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十)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