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管理、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并接受查询申请;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备“120”急救车辆以及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急救医务人员等,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
(六)采取措施,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七)定期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本院的医疗救治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急救医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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