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指挥调度人员等。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所在“120”急救医院的岗前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本市地理地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并通过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所在“120”急救医院的岗前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本市地理地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并通过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岗前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