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急救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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