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志,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120”急救车辆标志的图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医院的急救标志,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20”急救车辆标志的图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医院的急救标志,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