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的,应当及时更新。
“120”急救医院应当设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除“120”急救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120”急救医院应当设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除“120”急救车辆以外禁止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