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