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关规定施救。指挥调度人员在获知患者具有相关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时,应当向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关规定施救。指挥调度人员在获知患者具有相关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时,应当向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