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施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急救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急救标志,携带相应的药品、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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