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急救指挥车、应急保障车。
“120”急救车辆按照常住人口每四万人至少一辆的标准配备。
“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车辆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20”急救车辆按照常住人口每四万人至少一辆的标准配备。
“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车辆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