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