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120”急救医院布点,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满足院前医疗急救的实际需要,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120”急救医院布点,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满足院前医疗急救的实际需要,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